定作合同纠纷有什么规定?
《民法典》
第七百七十六条【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】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,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。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第七百七十七条【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】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,造成承揽人损失的,应当赔偿损失。
第七百八十一条【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的违约责任】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,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、重作、减少报酬、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第七百八十三条【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】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,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第七百八十六条【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】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定作合同纠纷如何解决?
定作合同发生纠纷时,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;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、仲裁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定作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四种:协商、调解、仲裁和诉讼。
定作合同的概念
定作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,我国《合同法》第251条第1款对定作合同所下定义为:“定作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。”在定作合同中,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定作人;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。在日常生活中,如果合同中没有以定作人、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,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。定作合同的定作人可以是一人,也可以是数人。在定作人为数人时,数个定作人即为共同定作人,如无相反约定,共同定作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