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诉讼解除收养的条件是什么
诉讼解除收养的条件是:
1.收养关系成立后,养父母或生父母反悔,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,人民法院应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,并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,根据有利于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,决定是否准予解除。
2.由于养父母不尽抚养责任,影响子女健康成长,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,应予解除。
3.养父母发现所收养的子女有生理缺陷,或有其他病症,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,一般不予解除。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。可予解除。
4.养父母与其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关系恶化,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的正常生活确实不利,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,一般可准予解除。
二、解除收养关系需要什么手续
解除收养关系需要的手续是当事人要带着身份证、户口本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等,到被收养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,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申请。法律快车提醒您,收养登记机关会在收到申请的三十天内进行审查,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,会允许解除登记,回收收养登记证,发解除收养的关系证明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,不得解除收养关系,但是收养人、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。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,应当征得本人同意。
三、解除收养关系是否承担抚养费
民法典规定,收养关系解除后,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解除,收养人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【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】收养关系解除后,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,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。但是,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,可以协商确定。